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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283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賴王秋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陸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賴王秋蘭於民國92年12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
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 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 元,延滯第三個月( 含) 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 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 含) 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
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24,622 元 (含本金36,100元、利息88,522元) 及其中36,100元自民國106 年0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相對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
懇請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
(三)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2283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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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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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賴王秋蘭 │民國106年04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36100 │ │月19日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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