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6,司促,2705,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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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70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何竹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捌仟壹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何竹英於民國92年12月25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

有關借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參證物一﹞。

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4年03月2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共計148,101元整﹝參證物二﹞,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為憑。

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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