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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紹群
相 對 人 林明生(即林金華之繼承人)
林文生(即林金華之繼承人)
林慶生(即林金華之繼承人)
徐曲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均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復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
(一)相對人等於民國(下同)104 年2 月3 日將其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44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債務人徐曲良即玄慶企業社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包括租金、票據等債務之清償,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4 年1月29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契約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債務人徐曲良即玄慶企業社因向聲請人借款,並簽發如附表三所示之本票一紙交予聲請人為憑。
詎聲請人於屆期後仍未獲清償,而其中設定義務人林金華已於104 年5 月18日死亡,其原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業由相對人林明生、林文生、林慶生繼承,並辦妥繼承登記,依首開規定,其抵押權自不受影響,為此列渠等為對象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本票一紙等件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06 年12月28日函請相對人等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三、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附表一:所有權人徐曲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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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利範圍│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平方公尺)│ │ │
├─┼───┼────┼───┼──┼────┼─┼──────┼────┼──────┤
│1│苗栗縣│ 頭份市 │ 仁愛 │ │706 │ │36.19 │ 全部 │重測前:田寮│
│ │ │ │ │ │ │ │ │ │段二小段278 │
│ │ │ │ │ │ │ │ │ │-1地號。 │
├─┼───┼────┼───┼──┼────┼─┼──────┼────┼──────┤
│2│苗栗縣│ 頭份市 │ 仁愛 │ │707 │ │1.01 │ 全部 │重測前:田寮│
│ │ │ │ │ │ │ │ │ │段二小段277 │
│ │ │ │ │ │ │ │ │ │-4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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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所有權人林文生、林慶生、林明生應有部分各3分之1┌─┬────────────────────┬─┬──────┬────┬──────┐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利範圍│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平方公尺)│ │ │
├─┼───┼────┼───┼──┼────┼─┼──────┼────┼──────┤
│1│苗栗縣│ 頭份市 │ 仁愛 │ │705 │ │ 38.03 │ 全部 │重測前:田寮│
│ │ │ │ │ │ │ │ │ │段二小段280 │
│ │ │ │ │ │ │ │ │ │-11 地號。 │
└─┴───┴────┴───┴──┴────┴─┴──────┴────┴──────┘
┌─┬──┬────┬────┬────┬───────────────┬──┬────────┐
│ │ │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編│ │ │ │主要用途├────────┬──────┤權利│ │
│ │ │ │ │ │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要│ │ │
│ │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 │建築材料及用│ │ 備 考 │
│ │ │ │ │ │ 合計 │途 │ │ │
│號│ │ │ │房屋層數│ │ │範圍│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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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2 │仁愛段 │東庄里17│住家用、│第一層:24.56 │平台:2.22 │全部│重測前:田寮段二│
│ │ │705地號 │鄰和平路│2 層樓房│第二層:24.56 │ │ │小段980建號。 │
│ │ │ │178 │、加強磚│合計:49.12 │ │ │ │
│ │ │ │ │造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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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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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票據號碼 │票 面 金 額│發 票 日 │到 期 日 │
│號│ │ (新臺幣) │ (民國) │ (民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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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載 │玖拾肆萬肆仟元│105 年3 月28日│105 年8 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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