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姚奕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木禎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4年6 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200 萬元,並設定200 萬元抵押權,經登記在案。
未料相對人屆期不為清償,尚積欠200 萬元,為此依據民法第873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不動產登記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件為證。
惟就債權清償日期於不動產登記謄本上僅記載依照契約約定,而聲請人並未提出足以證明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9日通知聲請人於該通知送達次日起5日內補正,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三、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