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徐翁金英
徐瓊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美秀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向聲請人借款共新台幣1,300 萬元,並以其所有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地政機關登記在案。
然相對人屆期未清償債務,為此聲明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查本件抵押權約定債務清償日期為民國107 年11月26日及107 年12月2 日,此有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件影本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債權未屆清償期,其請求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