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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蔡聖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MAALA GLENDA MADERAZO 間聲請本票准許強
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乙紙,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准予強制執行,應提出本票原本以釋明其為執票人。
查本件聲請人未提出本票原本,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18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次日起7 日內補正本票原本,聲請人已於106 年4 月24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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