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婚字第4號
原 告 曾郁芬
被 告 黃鴻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湯國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簡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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