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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聲字第73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許上閔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3 年度司繼字第443 號拋棄繼承權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吳盛一(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之繼承事件,前由本院受理在案,為瞭解被繼承人之繼承情形,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憑證、繼續執行紀錄表影本等件為證,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
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惠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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