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6,家訴,10,201705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10號
原 告 陳新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新明、林新男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除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外,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又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

準此,提起家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乃係必須具備且得補正之程式,若原告起訴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經審判長定期間先命補正後猶未遵期補繳,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11日通知原告於送達次日起7 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同年4 月17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迄今尚未繳納,有本院民事查詢單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附卷可證,是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許慈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