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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抗字第4號
抗 告 人 李坤鎔
相 對 人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林明洋
上列當事人間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命補正,苟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
二、查抗告人欠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4日裁定命5日內補正。
詎抗告人於106年4月28日收受送達迄今仍未補正,自應駁回其抗告。
三、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玲
法 官 顏苾涵
法 官 江振源
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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