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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苗小字第12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鄭恩賜
複代理人 胡伯增
被 告 劉芸均
林桂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參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附表:
┌─────┬────────┬────┬──────────┐
│ 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新臺幣)│(民國) │ │ │
├─────┼────────┼────┼──────────┤
│ │自105 年6 月30日│1.62% │自105 年7 月31日起至│
│ │起至106 年2 月6 │ │106 年2 月6 日止,依│
│ │日止 │ │年息0.162%計算。 │
│96,314 元 ├────────┼────┼──────────┤
│ │自106 年2 月7 日│2.62% │自106 年2 月8 日起至│
│ │起至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依年息 │
│ │ │ │0.524%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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