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6,苗簡,272,2017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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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苗簡字第272號
原 告 鍾宇冠
被 告 志鴻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俊彥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 年4 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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