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6,苗簡,54,2017051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苗簡字第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范哲銘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義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4 月2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