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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46號
原 告 何智尚
被 告 周榮新
逸楓美術社設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
兼
法定代理人 梅雯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前段請求確認被告間就門牌號碼:苗栗市○○里00鄰○○路000 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買賣關係不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提起此確認之訴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即系爭房屋價值為準;
訴之聲明第1項後段請求被告應賠償300 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3,417,800 元為準(計算式:依系爭房屋之稅籍資料所載現值為417,800 元+3,000,000 元=3,417,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85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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