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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63號
原 告 林瑞育
被 告 黃意傳
傅意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至第4項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797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合計184.99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280 元=51,79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至訴之聲明第5項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
二、被告黃意傳、傅意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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