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66號
原 告 林紅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明佑間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車號:000-0000號小客車起訴時之交易價值。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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