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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6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彭巖傑
被 告 氏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氏錢
被 告 陳德村
陳佳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命補正,苟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二、查原告起訴欠繳裁判費新臺幣3萬2482元,前經本院命7日內補正(民國106年4月11日合法送達)。
茲原告迄未補正,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振源
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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