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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中市大甲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洪德次
訴訟代理人 蔡英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5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8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84號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5 年10月1 日刊登於新聞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
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6 年4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簡慶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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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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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卓也小屋手工坊│苗栗縣三義鄉農會│105 年8 月31日│62,640元 │FC076987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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