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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2號
聲 請 人 鄧瑞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2 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2 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9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9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4 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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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5年度司催字第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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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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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金瑞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5ND-00023633-8 │ │1 │1000 │ │
├──┼───────────────┼─────────────┼──────┼───┼─────┼───┤
│0002│金瑞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5NX-00001248-3 │ │1 │6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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