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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1號
原 告 葉麗萍
陳麗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易佑律師
被 告 光田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波雄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107 年11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處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本件法院若認定係採日薪制,依被告所提勞動部網站資料,應以每小時基本工資而非每月基本工資計算日薪。
而依被告所提打卡資料,原告每日工作時間似超過8 小時。
請兩造於下次庭期一週前具狀說明原告每日工時之規範與請求期間每日上班之時數為何,繕本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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