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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714號
債 權 人 李調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小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百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4 日發函請債權人於5 日內補正。
該項通知已於民國107 年12月6 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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