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7,司促,6868,2018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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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86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明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玖仟肆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林明學於民國88年05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50,000 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一﹞。

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0年10月2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

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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