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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89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潘雲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陸仟零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六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 以下同) 106 年1 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 年1 月1 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 均如證物) 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 二) 債務人潘雲生前於民國92年6 月19日,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30,000 元整,借款利息於每月20日結算一次;
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並自106 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11.63%% 計算利息,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潘雲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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