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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939號
債 權 人 朱韋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禾橙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陳玟妡間請求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請求利息利率逾越年息百分之六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禾橙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陳玟妡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清償票款,並請求票面金額新臺幣20萬元,及自民國(下同)107 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為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惟依債權人所提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觀之,本件支票之發票日及提示日均為107年11月27日,依票據法第133條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如無約定利率者,僅得請求自為提示付款日起,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詎債權人請求之利息利率逾越年息百分之6 部分,於法不合,爰就其超過部分之利息予以駁回。
其餘聲請經核並無不合,另發給支付命令。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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