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98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彭賢換
彭鎮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叁萬叁仟伍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緣債務人彭鎮郁前就讀勤益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 彭賢換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2 筆,合 計借款本金新臺幣44,59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 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 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 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 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 含) 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
(三) 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 詎債務人彭鎮郁自民國107 年06月26日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新臺幣33,533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彭 賢換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1.放出查詢單乙份。
2.放款借據影本乙份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