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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07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鄭惟曦即鄭榆錡即鄭毓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肆仟柒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債務人鄭惟曦即鄭榆錡即鄭毓諭於民國93年12月14日 向債權人借款300,000 元,約定自民國93年12月14日 起至民國111 年01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9.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 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 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07 年12月17日止累計44,725元正未給付, 其中43, 636 元為本金;
1,087 元為利息;
2 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附表107 年度司促字第7070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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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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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鄭惟曦即鄭│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99% │
│ │150510│榆錡即鄭毓│2月1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諭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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