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7,司促,7117,2018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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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11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林紫玲

林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捌仟伍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七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債務人林紫玲前就讀立仁高中邀同債務人林玉為連帶 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30萬元之「就學貸 款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1 筆,共計新臺幣 28,585元整,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 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 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 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 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 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 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

詎債務人林紫玲自民 國107 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新 臺幣28,585元,及自民國107 年07月0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2.15% 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107 年08月 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

債 務人林玉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 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 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影本一份、就學貸款放出查 詢單一份、就學貸款利率表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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