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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40號
債 權 人 施金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智慶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
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
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五、法院。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定有明文。
另支付命令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司法事務官應駁回其聲請,毋庸命其補正: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規定者,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條第4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智慶發支付命令,就其請求存在之原因事實,債權人僅陳明其持有詮越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簽發之支票八張,未料屆期經提示無法兌現等語,並提出發票人為詮越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支票八紙以資釋明。
惟本件債權人所列之債務人為李智慶而非詮越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而債權人對債務人李智慶究有何債權債務關係存在,債權人並未盡釋明之責,依前開規定,應認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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