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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林泉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復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民國96年9 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
(一)債務人張湘琴於民國93年11月4 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42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存續期間自93年10月25日起至123 年10月24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契約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債務人張湘琴即於93年11月8 日向聲請人借款350 萬元,並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其借款期限自93年11月8 日起至113 年11月8 日止,並以每月為一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繳款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加付違約金。
詎借款人自107 年7 月7 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尚積欠本金1,310,531 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
又相對人林泉宗於102 年9 月27日因夫妻贈與取得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並經移轉登記,惟依首揭規定,本件抵押權自不受影響,為此列渠等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房屋貸款約定書、放款帳務明細查詢單、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07 年10月30日函請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三、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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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利範圍│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平方公尺)│ │ │
├─┼───┼────┼───┼──┼────┼─┼──────┼────┼──────┤
│1│苗栗縣│ 頭份市 │ 山下 │ │ 324 │ │ 100.04 │ 全部 │重測前:蟠桃│
│ │ │ │ │ │ │ │ │ │段山下小段82│
│ │ │ │ │ │ │ │ │ │-2地號 │
├─┼───┼────┼───┼──┼────┼─┼──────┼────┼──────┤
│2│苗栗縣│ 頭份市 │ 山下 │ │ 325 │ │ 16.02 │ 全部 │重測前:蟠桃│
│ │ │ │ │ │ │ │ │ │段山下小段82│
│ │ │ │ │ │ │ │ │ │-7地號 │
└─┴───┴────┴───┴──┴────┴─┴──────┴────┴──────┘
┌─┬──┬────┬────┬────┬───────────────┬──┬────────┐
│ │ │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編│ │ │ │主要用途├────────┬──────┤權利│ │
│ │ │ │ │ │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要│ │ │
│ │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 │建築材料及用│ │ 備 考 │
│ │ │ │ │ │ 合計 │途 │ │ │
│號│ │ │ │房屋層數│ │ │範圍│ │
│ │ │ │ │ │ │ │ │ │
├─┼──┼────┼────┼────┼────────┼──────┼──┼────────┤
│1│137 │同上土地│苗栗縣頭│住家用、│第一層:49.06 │陽台:9.24 │全部│重測前:蟠桃段山│
│ │ │山下段32│份市山下│鋼筋混凝│第二層:49.06 │平台:6.93 │ │下小段770建號 │
│ │ │4地號 │里6 鄰山│土造3層 │第三層:44.44 │ │ │ │
│ │ │ │下街322 │ │合 計:142.56 │ │ │ │
│ │ │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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