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7,消債更,11,2018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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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鄭冠羚(原名鄭逢美)
代 理 人 蕭智元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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