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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苗小字第12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范睿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哲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萬9,3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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