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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苗簡字第794號
原 告 彭雲淑
訴訟代理人 苗繼業律師
被 告 劉沐榮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住所地設於新竹市○區○○街00巷00弄0 號,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則本件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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