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65號
原 告 梁榕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清城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門牌號碼為苗栗縣○○鄉○○村00鄰○○000 號之房屋價值。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