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7,補,1274,20181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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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7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陳淑明
陳國明
陳慶淵
陳文琪
陳宏清

張陳淑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訴外人之遺產數額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足調解費。
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有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調解之標的價額經核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702,310 元,應徵調解費2,000 元,扣除聲請人前繳1,000 元外,尚應補繳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附表:
┌─┬─────────────┬──────┬────┬────┬─────────┐
│編│    標              的    │公告土地現值│ 面 積  │請求確認│    價      額    │
│號│                          │ (元/㎡) │ (㎡) │權利範圍│(元以下四捨五入)│
├─┼─────────────┼──────┼────┼────┼─────────┤
│1 │苗栗縣○○鎮○○段000 地號│   13,000   │ 207.87 │  1/1   │   2,702,310 元   │
│  │土地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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