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7,補,1329,201812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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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29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王文正


王舜弘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木溪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 年12月10日本院所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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