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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54號
原 告 永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關中
原 告 吳永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廖宏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振亮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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