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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62號
原 告 僑泰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碧珠
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地段○000 ○000 ○000 ○00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
三、陳報原告所有之系爭地段297 、299 地號土地,因通行系爭地段302-1 地號土地所增之價額或客觀上所能獲得之利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惠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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