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7,補,1364,201812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64號
原 告 柯陣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雲蒸等16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全體被告即上開土地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倘前項共有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四、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