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66號
原 告 劉麒敏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被 告 葉靜江
邱登美(即嚴義照之繼承人)
嚴義明
嚴義祥
嚴義忠
嚴義潭
余金財
余金龍
黃月秀
卓天送(兼卓鄭玉質之繼承人)
卓鴻仁(即卓鄭玉質之繼承人)
卓鴻祥(即卓鄭玉質之繼承人)
卓美珍(即卓鄭玉質之繼承人)
卓美珠(即卓鄭玉質之繼承人)
傅俊民(即傅森吉之繼承人)
傅淑慧(即傅森吉之繼承人)
傅素卿(即傅森吉之繼承人)
傅美華(即傅森吉之繼承人)
傅淑芬(即傅森吉之繼承人)
陳淑燕
羅楊三妹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坐落苗栗縣○○鎮○○○段000 ○000 ○00000 ○00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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