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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66號
原 告 劉麒敏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被 告 葉靜江
邱登美(即嚴義照之繼承人)
嚴義明
嚴義祥
嚴義忠
嚴義潭
余金財
余金龍
黃月秀
卓天送(兼卓鄭玉質之繼承人)
卓鴻仁(即卓鄭玉質之繼承人)
卓鴻祥(即卓鄭玉質之繼承人)
卓美珍(即卓鄭玉質之繼承人)
卓美珠(即卓鄭玉質之繼承人)
傅俊民(即傅森吉之繼承人)
傅淑慧(即傅森吉之繼承人)
傅素卿(即傅森吉之繼承人)
傅美華(即傅森吉之繼承人)
傅淑芬(即傅森吉之繼承人)
陳淑燕
羅楊三妹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128,07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
二、被繼承人嚴義明、卓鴻仁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倘上開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暨具狀補正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書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附表:
┌──┬───────┬────┬──────┬─────┬───────┐
│編號│ 請求分割標的 │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原告應有 │ 價 額 │
│ │(苗栗縣苑裡鎮│ (㎡) │ (元/ ㎡) │ 部分比例 │(新臺幣,元 │
│ │南勢林坑段) │ │ │ │以下四捨五入)│
├──┼───────┼────┼──────┼─────┼───────┤
│ 1 │ 252地號土地 │30445.64│ │ │ 589,884元 │
├──┼───────┼────┤ │ ├───────┤
│ 2 │ 263地號土地 │24257.6 │ │ │ 469,991元 │
├──┼───────┼────┤ 310 元 │ 2/32 ├───────┤
│ 3 │ 264地號土地 │ 492 │ │ │ 9,533元 │
├──┼───────┼────┤ │ ├───────┤
│ 4 │ 266地號土地 │ 3028.03│ │ │ 58,668元 │
├──┴───────┴────┴──────┴─────┼───────┤
│ 合計 │ 1,128,076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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