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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7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蔡皇座
蔡秀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足聲請費。
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
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塗銷如附表所示土地設定之抵押權登記,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而供擔保物價額如附表所示為3,790,105元,是供擔保物價額高於債權額,依前揭規定,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應以債權額為準,故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0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扣除前繳聲請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聲請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調解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有關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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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請求塗銷之標的 │抵押權設定│公告土地現值│ 面積 │ 價額 │
│號│(苗栗縣竹南鎮龍山段)│權利範圍 │ (元/㎡) │(㎡)│(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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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9地號土地 │ 1/1 │ │ 91.06│ 2,504,1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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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9地號土地 │ 1/5 │ 27,500元 │103.91│ 571,505元 │
├─┼───────────┼─────┤ ├───┼───────┤
│3.│290地號土地 │ 1/1 │ │ 25.98│ 714,450元 │
├─┴───────────┴─────┴──────┴───┼───────┤
│ 合 計│ 3,790,10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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