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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8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卉榆即邱慧君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地號土地、263 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相對人邱卉榆即邱慧君、彭盡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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