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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88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炳坤等間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以利訴訟進行。
應補正事項:
提出坐落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286 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異動索引(不遮蔽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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