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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91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金添間請求償還補償金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4,97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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