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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92號
原 告 陳雲輝
訴訟代理人 陳永喜律師
被 告 胡兆庭
胡清金
胡清標
胡清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81,485 元【計算式:苗栗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7,967 元×面積695.8 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1/12 =5,081,485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391元。
二、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應顯示全體所有權人完整姓名)。
三、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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