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7,補,1395,2018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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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95號
原 告 黃國興

羅秋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麗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瑞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2 項請求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黃國興、羅秋雯新臺幣(下同)324,145 元、97,177元,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421,322 元(計算式:324,145 元+97,177元=421,32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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