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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0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文雄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陳文雄、陳尚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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