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08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陳拓谷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輝安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許孫烏占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苗栗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76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暨異動索引(全部),並據此補正被告許**等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