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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10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彭學豐等間聲請塗銷抵押權登記調解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00○000 ○00000 地號土地及同段296 建號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相對人彭**之人別資料。
二、相對人彭學豐、彭**即前開土地抵押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惠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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