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7,補,1414,2018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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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14號
原 告 徐國鈴

被 告 冠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志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樺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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